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为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和《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工作的认识。实施方案是组织实施天保工程的基本依据,是指导、规范工程运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证,也是工程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县(局)级是工程实施的基本单位,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是关键,要把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要求等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对象,确保工程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切实加强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成编案工作专门小组,抽调精干的技术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抓紧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编案的工作创造条件,确保编案工作按时完成。
三、要严格按以上两个指导意见编制实施方案。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海南省工程区的县(局)级实施方案必须确保天然林全面停止商品性采伐,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要按规划要
求切实调减木材产量。编制工程方案要在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没有完成森林分类区划的,不得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没有编制工程实施方案的,不予安排工程项目投资。
四、各省(区、市、集团公司)要依据国家实施方案,根据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结果,抓紧调整省级实施方案。
五、实施方案的审批和时间要求,按《指导意见》和林计发[2000])66l号的规定执行。经批准的省级和县(局)级实施方案以盘形式报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答理中心备案。
附件1、《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2、《长江上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科学规划和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确保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方案编制的目的
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改善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发展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海南省工程区内的天然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以下该部分内容均同),大幅度调减天然林采伐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开展林区多种资源综合开发,妥善安置减产下岗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现林区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方案设计。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
2.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
3、《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的通知》(林资发11999]218号)(以下简称《通知》);
5、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
6.国家、省、县(局)有关林业发展规划;
7.天然林保护工程资源调查数据及近三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或调整到1997年底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森林分类区划有关基础资料;
8.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
9。国家和省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宗旨,通过新的森林分类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将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地位重要地区划为由禁伐区和限伐区构成的生态保护区,对禁伐区实行严格管护,坚决停止采伐,同时调减限伐区的天然林采伐量并调整采伐方式,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和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以改革为动力,用新思路、新办法,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富余人员,合理引导和安置下岗职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林区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原则
1.坚持与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的原则。统筹兼顾其他有关规划文件所确定的指标和要求,使之相互衔接、支持,相互促进。处理好生态环境同发展经济的关系、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
2.坚持森工企业由采伐森林向营造林转移,木材生产由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为主转变的原则。
3.各单位要在国家方案确定规模的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用真实反映本单位森林资源现状、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最新基础数据和调查成果,科学、合理确定有关工程建设指标(含木材调减量、人员安置数、资金投入等)。
4.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突出木材产量调减、富余人员分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林区多种资源开发、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建设规划。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坚持科教兴林,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实用科技成果、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工程实施的基本思路、目标,森林分类区划、木材产量测算及调减计划、森林管护、多种资源开发、富余人员分流与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投资估算和资金渠道及工程效益评价、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等内容(见县(局)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五、实施方案的文件组成及深度
1.实施方案(含说明书部分);
2.附表:
3.附图:其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分类区划图比例尺的大小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以能体现出林班界或小班界为原则(海南为工程区森林资源分布图);
4.文件深度要求:项目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森林管护要落实到责任区。
六、实施方案编制的方法与步骤
1.各省(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指导意见》、《通知》和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于2000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集团公司)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细则(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单位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做好编制方案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基础数据的审定、森林分类区划成果报批等。其中,森林分类区划工作要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主持下,按《通知》精神先行开展并按程序报批。.
3.各省(区、集团公司)要在2001年3—4月选择97年以来进行过二类调查、有代表性的1—2个县(局)作为试点,先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并根据试点方案推算是否能与省级实施方案相一致。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和修改“指导意见”,并于2001年5—7月全面完成各县(局)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1年8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制定出确保各县(局)级单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七、实施方案的审批、备案
1.县(局)级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地区行署)审定,最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省属、地(市)直属县级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由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经审查、论证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地区行署)审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3.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森工企业局的实施方案,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各企业局编制和论证,报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4.省级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
八、有关原则要求
1.在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省(区)、集团(公司)要在国家方案所确定的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变、木材产量调减量不变和禁伐区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各县(局)之间的森林区划面积、投资规模、社会性支出等主要工程指标作内部调剂。
2.木材产量测算和调减要根据森林区划结果和经营方向,结合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计算。
3.省级(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重点森工企业局、营林局或省地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行政区划的乡、镇及县属林场或林业局隶属关系的林场、经营所、加工厂等。
4.省级(集团公司)和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在所有表格中的排列次序应保持前后一致。
5.森林分类区划定量标准,由省(区、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本省(区)森林生态地位、作用自行制定。按本省(区、集团公司)森林分类标准测算汇总。东北、内蒙古国有重点森工企业森林分类区划定量标准及以集团公司测算汇总的结果,要报国家林业局审定。各省(区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时,要按国家森林分类经营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森林分类后的长期经营管理,特别是商品林经营区不应以现有森林资源(可采资源)好坏与否作为划分依据。
6.实施方案中面积单位为亩、蓄积和木材产量单位为立方米、货币单位为万元(人均收入一项单位为元),实施方案中除货币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他一律取整。
7.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区、集团公司)要做好编制单位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阶段性成果严格把关,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其作必要的科学论证。
九、实施方案编制的保障措施
1.各级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管理与指导。
2.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3.要抽调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后进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保证编案所需的办公条件及经费。
4.全面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及项目责任制,严格检查、监督制度,稳步推进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实施。一要切实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进一步研究建立天然林保护、建设投入、生态补偿机制、转(停)产人员分流、发展非林非木产业的政策扶持,为实施县(局)级实施方案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二要作好试点、示范工作,以此全面、深入、高效地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三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迅速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的意识,动员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自觉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监督和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工作。
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第一章 基本概况及实施工程的必要性
一、自然概况
1.自然环境:主要有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系分布、气候及水热条件、土壤条件等内容。
2.自然资源:主要有森林资源(包括森林资源构成、分布、类型、现状,野生动植物资源及林下资源等部分)、水利(能)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内容。
二、社会经济概况
1.项目区发展历史沿革和建设现状:主要有第一产业(森林资源采伐利用、营林生产及项目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第二产业(木材综合利用及其他)、第三产业(商贸、餐饮、旅游、服务业等)、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开发建设现状及分析。
2.项目区经济发展现状综合评价:主要从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人口(人口现状与结构、就业现状与结构)、经济(产业结构、资产结构和产值、利润、税收及负债现状)等方面进行现状分析和综合评价。
3.林业在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主要从林业生产总值、利润、林区职工人均收入等方面与全区对比进行综合分析。
三、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主要从天然林资源在本县(局)所处的生态地位和作用,论述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工程两年试点情况与基本经验
一、工程试点情况(1998-1999)
1. 木材产量调减情况;
2. 资源管护及植被恢复情况;
3. 工程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
4.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情况。
二、经验做法
第三章工程实施的基本思路与主要目标
一、工程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其范围为行政管辖的乡镇或县属林场等单位;以县级林业局(场)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其范围为企业隶属的林场、经营所、加工厂等单位。
二、工程实施的基本思路
三、方案编制依据
四、工程实施坚持的原则
五、工程建设分期及实施的主要目标
1.工程期时段划分:工程期为2000-2010年,共11年,其中,2000-2003年为第一期,2004-2010年为第二期。
2.一期目标
目标主要有森林分类区划、木材产量调减、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蓄积(包括公益林、商品林)、林区多资源开发利用、富余人员分流与安置、林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产值、利润、税金、人均收入)等内容。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森工企业转制进展情况,天然林资源管护情况,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情况。
3.二期目标
目标主要生态环境变化趋势、森林资源展望、项目区产业产品结构变化、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等内容。
第四章 森林分类区划与木材产量调减
一、森林分类区划
森林分类区划依照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指导原则》(海南省工程区内的天然林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编写以下主要内容:
(一) 区划原则
(二) 区划类别
(三) 区划标准
(四) 区划布局
包括范围、面积,以及生态地位、生物学特性及相应的经营措施等
二、木材产量调减
(一)木材产量现状:指林业局(县)原木材生产设计产量、最高年产量、“九五”限额产量及1997年实际产量。
(二)木材产量测算:为限伐区可持续经营和商品林经营区2003年后的木材产量。
(三)木材产量调减:以1997年木材产量为基数,在1998年和1999年木材产量调减的基础上,合理安排2000—2003年木材调减量。
(四)木材产量调减后的相关影响
1.下岗人员测算:分别计算木材生产(采、集、运、贮、营林等)直接下岗人员和木材生产附属生产(如机械检修)及以木材为原料(如木材综合利用)生产的下岗人员。
2.森林资源平衡测算及木材产量调减对相关企业的影响:森林分类和木材产量调减后,对本项目区以木材为原料(木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的影响程度(资源平衡缺口数量、结构等)。
3.木材产量调减对企业利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利润、育林基金、地方税收等减少情况。
第五章森林资源管护与林下资源开发利用
一、森林资源管护
(一)禁伐区:主要包括禁伐区组织管理、人员、管护制度、标准及措施等。
(二)限伐区:主要包括一般生态保护区(限伐区)组织管理、人员、管护制度、标准和可持续经营措施。
(三)资源管护与林政管理:根据林区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资源管护方式,同时要制定措施,加强林政管理,真正做到管死一片(禁伐区),管严一片(限伐区),管活一片(商品林经营区)。
二、林下资源开发
(一)项目区资源优势分析:除森林资源外,重点分析项目区内的非林非木的资源状况(水电、矿产、旅游、种植、养殖、加工等资源储量、开发潜力)。
(二)项目区多资源开发(转产项目)市场条件分析:重点分析和预测林区各种资源开发的国内外市场前景。
(三)项目区多资源开发方向:根据项目区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确定资源开发发展方向。
(四)项目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项目区多资源开发种类、规模及布局,综合考虑资源开发潜力、市场前景、开发能力、建设条件、富余人员分流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区营林业、木材采运业、林产工业、多资源开发业等产业的结构调整。
第六章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
一、商品林建设潜力及市场条件分析。
二、商品林经营区经营与管理:根据商品林经营区内的不同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分经营类型,确定经营方向、经营重点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
三、商品林建设与商品林经营区木材(林木产品)生产及产量计算:商品林建设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布局及培育目标、培育方式、培育措施等;根据商品林经营区集约经营的特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前提下,合理确定不同材种、树种的经营周期、采伐方式、采伐强度、追求木材(林木产品)产量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值。
第七章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富余人员分流与安置
(一)项目区职工人员现状
主要包括项目区职工就业数量、结构、分布和存在的问题等。
(二)项目区人员就业平衡
1.在岗人员数量及就业结构:主要指实施“天保工程”后项目区职工就业数量和就业结构。
2.富余人员测算
(”原有富余人员:指到1997年底项目区已下岗的人员。
(2)木材减产下岗人员:由直接下岗人员(木材生产)和间接下岗人员(木材综合利用等)构成。
(3)新增待业人员:指1998—2003年需安置的退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项目区新增劳动力等。
3.富余人员分流方向及数量
(”森林资源管护
(2)商品林建设
(3)其他
4.下岗人员数量及下岗人员再就业和下岗人员安置
(”下岗待安置人员:包括数量、结构(年龄、性别、工种)等。
(2)下岗人员再就业和下岗人员安置:为1998—2003年下岗职工培训实现再就业人员数量、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数量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数量。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项目区现离退休人员数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形式、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或年离退休人员工资)。
第八章 工程资金投入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估算依据与估算指标
二、财政资金投入估算
1.森林管护事业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性支出
4.下岗待安置人员费用:计算到2003年。
5.其他
三、投入总估算与资金渠道
四、效益分析
1.生态效益: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生态环境变化。主要包括新增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总蓄积、林分质量、林种结构及防治水土流失(保肥、保土)、涵养水源(森林蓄水)、
庇护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等生态效益指标。
2.社会效益:主要从资源平衡(资源优化)、人口平衡,经济平衡方面评价林区乃至更大范围实现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分流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人员实现项目区社会稳定,以及项目区教育水平、环境意识、生活水平等具体社会效益体
3,经济效益:包括项目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总产值、利润、上缴税金等经济效益指标
第九章工程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行使范围的确定及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二、保障措施:包括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坚持科教兴林、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措施。
三、建议:结合本项目区实际,针对工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附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
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科学规划和编制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范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实施方案的目的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是指导规范工程运作,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有关指示的具体体现, 目的是要结合工程实施县(局)的实际情况,具体分解落实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保工程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使工程实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
2.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3、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
4、《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 2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的通知》(林资发(1999]218号)(以下简称《通知》);
6、省、县(局)林业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
7、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
8、天然林保护工程资源调查数据及近三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或调整到1997年森林资源数据资料;
9、国家和省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全面停止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保护、恢复、发展天然林林资源,大力开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发展后备资源,加强林区多种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解决林区职工生活问题,从而达到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1.坚持工程实施与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加强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
2.坚持工程区林业企业经营方向由采伐森林为主转向保护天然林资源和大力营造公益林为主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真实反映本单位森林资源现状与特点,采用最新基础调查数据和成果,科学合理地确定有关工程建设指标。
4.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在重点突出森林管护、公益林营造、富余人员分流的基础上,发挥林区资源优势,统筹考虑林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以及林区经济社会发展。
5.坚持科技兴林、促进科技进步的原则。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实用科技成果、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6.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目标、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林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工程效益评价、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五、实施方案的文件组成及深度
1.实施方案(说明书部分);
2.附表;(见附件)
3.附图:工程区位置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分布图(比例尺的大小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以能体现出林班界或小班界为原则)和天保工程建设规划图等;
4、文件深度要求:文件中森林管护要落实到责任区;公益林建设项目达到扩初设计深度,建设任务前三年要落实到具体地块和作业图纸上。
六、实施方案编制的方法与步骤
l、各省(市、区)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实施方案》有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单位要在2001年3月底前做好编制方案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3、各省(市、区)要在2001年3—4月选择有代表性的1—2个县(局)作为试点,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和修改各省的实施方案编制细则。2001年5—7月全面完成各县(局)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1年8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制定出确保各县(局)级单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七、实施方案的审批与备案
1.县级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通过专家审查论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州、地区行署)审定,最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等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国家方案中认定的重点森工企业,其实施方案由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经审查论证后,逐级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部门审核,最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
八、编案工作有关要求
1、在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省(市、区)在国家方案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任务、木材产量调减任务、禁伐面积不变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各县(局)的造林方式、单位成本、投资规模和社会性支出等工程建设指标作适当的内部调整。
2、为了便于今后阶段性的工程检查验收,必须界定清楚工程试点期间与正式启动后的各项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局),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行政区划的乡、镇及县属林场或林业局隶属关系的林场、经营所、加工厂等。
4、省级和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在所有表格中的排列次序应保持前后一致。
5、实施方案中面积单位为亩、蓄积和木材产量单位为立方米、货币单位为万元(人均收入一项为元),人数单位为人。实施方案中除货币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他一律取整。
6、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编制单位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阶段性成果严格把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上的统一要求,按时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备案工作。
九、实施方案编制的保障措施
1.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组织与指导。
2.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工作。
3.要抽调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后,进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同时保证编案所需的设备和经费。
4.做好试点示范工作,以便全面深入地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
附
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
第一章基本概况
一、自然概况
1. 自然环境: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系分布、气候及水热条件、土壤条件等内容。
2. 自然资源:包括森林资源(资源构成、分布、类型、数量)、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内容。
二、社会经济概况
1.工程区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现状:包括第一产业(森林采运业、营林业及项目区矿产业)、第二产业(木材综合利用和加工业及其它)、第三产业(商贸业、餐饮业、旅游业、金融及其它服务业等)的现状及分析,配套基础设施发建设等现状与分析。
2.工程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综合评价:主要从资源(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人口(人口现状与结构、就业现状与结构)、经济(产业结构、资产结构和产值、利润、税
收及负债现状)等方面进行现状分析和综合评价,
三、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必要性
1、工程区生态环境的初步评价与主要问题
2、现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进展情况
3、保护天然林资源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第二章工程试点情况、基本经验与存在问题
一、工程试点情况(1998—1999年)
1、木材产量调减情况:包括林业局(县)停伐前的木材设计产量、实际产量(以97年为基数)、历史最高产量、“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实际采伐消耗量等。
2、资源管护及植被恢复情况
3、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情况
4、工程资金安排及落实情况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
三、天然林停伐后的相关影响
1.下岗人员测算:分别计算木材生产(采、集、运、贮、营林等)直接下岗人员和木材生产附属生产(如机械检修)及以木材为原料(如木材综合利用)生产的下岗人员。
2.森林资源平衡测算及天然林停伐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即对本项目区以木材为原料(木材综合利用)的生产企业的影响程度。 .
3.天然林停伐对企业利润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利润、育林基金、地方税收等减少情况。
4.森工企业因天然林停伐而造成无法偿还的银行债务情况(分渠道说明)。
5.森工企业因天然林停伐而造成的固定资产闲置情况(分类型说明)。
第三章 工程实施的基本思路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方案编制依据
三、编案原则
四、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以县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其范围为行政管辖的乡镇或县属林场等单位;以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局(场)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的,其范围为企业隶属的林场、经营所、加工厂等单位。
五、实施目标
l。 目标段划分:
工程期为2000一一2010年;其中
第一期目标为2000一一2005年;
第二期目标为2006一一2010年。
2. 目标构成:
定性目标主要表述生态环境变化趋势、森林资源总体展望、项目区社会经济发展格局等内容;
定量目标主要有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与蓄积(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减少水土流失量、林区多资源开发利用、富余人员分流与安置、林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产值、利润、税金、人均收入)等内容。
3、主要建设任务
第四章森林分类经营区划
森林分类经营区划依照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指导原则》进行,要坚决停止对工程区内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人工林的采伐要待国家林业局组织调研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有计划分步骤解决,同时对工程区内的其它林业用地进行合理区划,主要内容编写如下:
一、区划原则
1、将工程区内的天然林全部划为禁伐区:
2、工程区内的人工林的区划要按照经济利益服从生态
3、其它林业用地根据实际情况和生态地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合理区划。
二、区划类型
三、区划标准
四、总体布局
包括范围、面积,以及生态作用和经营措施等。
第五章 天然林停伐与森林资源管护
一、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
主要描述工程区天然林的面积、分布以及林分状况。
二、森林管护类型与机制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等管护类型与机制
三、森林管扩标准与措施
主要包括停伐区组织管理、人员定额、补助标准、管护制度及措施(管护合同)等。
四、林下资源开发类型与途径
包括林下植物资源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或异地移民开发)、林区非林非木资源(如矿产)开发等。
五、相关建议
第六章公益林建设
一、现有宜林荒山荒地情况
二、立地类型区划与造林方式的确定
三、公益林建设任务:
包括建设方式、建设布局、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与措
施等。
第七章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就业与养老统筹现状
1、工程区人员就业:主要包括工程区职工就业途径、数量、结构、分布和存在的问题等。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程区现离退休人员数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形式、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费(或年离退休人员工资)。
二、工程区人员就业平衡
1、在岗人员数量及就业结构:
主要指实施“天保工程”后工程区职工就业数量和就业结构(途径)。
2、富余人员测算
(1)原有富余人员:指工程区工程实施前已下岗的人员。
(2)天然林停伐后下岗人员:由直接下岗人员(木材生产)和间接下岗人员(木材综合利用等)构成。
(3)新增待业人员:指规划期内需安置的退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工程区新增劳动力等。
3.富余人员分流方向及数量
(1)森林资源管护
(2)公益林建设
(3)林下资源开发(包括森林旅游等)
(4)其他途径(包括异地移民农业综合开发)
4.下岗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安置
(1)下岗待安置人员:包括数量、结构(年龄、性别、工种)等。
(2)下岗人员再就业安置:各时段下岗职工培训实现再就业人员数量、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数量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享受基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数量。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第八章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种苗工程、森林防火、林政管理与执法体系、科技保障体系以及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等。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规划。
1、种苗工程建设:
根据工程实施中的公益林造林苗木需要量,确定种苗基地改、扩建规模。
2、森林防火工程建设
3、工程管理现代化工程建设
包括森林资源管理、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设备现代化等。
4、林政管理与执法体系建设
5、科技保障体系建设
6、其他相关配套工程建设
第九章 工程资金投入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估算依据与估算指标
二、基本建设投资估算
主要包括公益林建设、种苗建设、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工程管理体系建设等
三、财政资金投入估算
1、森林管护事业费
2、基本养老保险费
3、社会性支出
4、下岗待安置人员费用
5、地方财政减收补助
6、其他
四、投入总估算与资金渠道
五、工程效益分析
1.生态效益: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分析生态环境变化。主要包括新增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总蓄积、林分质量、林种结构及防治水土流失(保肥、保土)、涵养水源(森林蓄水)、庇护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等生态效益指标。
2.社会效益:主要从资源平衡(资源优化)、人口平衡,经济平衡方面评价林区乃至更大范围实现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分流富余人员和安置下岗人员实现工程区社会稳定,以及项目区教育水平、环境意识、生活水平等具体社会效益体现。
3.经济效益:包括工程区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总产值、利润、上缴税金等经济效益指标第十章工程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能行使范围的确定及制定项目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
二、保障措施:
包括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坚持科教兴林、积极筹措资金、组织内部检查验收等保障措施。
三、 建议:
结合本项目区实际,针对工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