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实现国民经济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依据《森林法》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建设项目、商品林建设项目、转产项目等。
(一)公益林建设项目,是指通过保护和人工培育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防风固沙等以发挥生态效能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天然林和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二)商品林建设项目,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集约经营为手段,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培育为社会提供木材、工业用原料和其它林产品的天然林、人工林的建设项目。
(三)转产项目,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以安置企业因木材减产形成的富余人员为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林区多种资源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国务院审定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视为已批准立项。
转产项目由项目法人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其中,大中型及限额以上的转产项目,经国家林业局初审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益林建设项目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商品林建设、转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独立的项目法人(企业法人)依据国务院审定的飞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其中,大中型及限额以上转产项目须经国家林业局
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六条初步设计
公益林项目编制省、县两级初步设计即总体设计,其中,省级总体设计由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组织编制,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县级总体设计依据省级总体设计,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组织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商品林项目不编制初步设计。
转产项目由独立的项目法人(企业法人)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审批,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
公益林项目施工图设计即造林作业设计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总体设计组织编制,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林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组织审批。
商品林项目施工图设计即造林作业设计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林管局审核、汇总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审批。
转产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编制,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备案。
第八条 开工报告
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和小型及限额以下转产项目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批准后,列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提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即作为项目开工报告。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
建设项目视为开工。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转产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现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实行各级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领导责任人制度;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所承建的项目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据林业及有关行业政策,负责规划、指导、调控、检查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统计、信息反馈,积极争取各项建设资金,审核、审批各类建设项目,编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期评估及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省(区)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承担本区域的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有关设计文件的编制、上报;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程序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具体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检查验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省级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森工企业和工程实施县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加强科技交流、推广和攻关。
第四章 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设计管理。工程设计试行招投标制,各类设计均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公益林、商品林项目、转产项目的工程施工必须依据经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造林专业队,并签定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选择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转产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公益林、商品林建设项目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第十九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具体负责工程施工中有关问题的协调、检查和阶段性成果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作业设计文件,按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报方法。每年8月底前,由项目所在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根据当年工程进展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国家林业局根据当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验收结果以及报送的建议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达下一年度工程投资规模控制数;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根据下达的投资规模,结合本地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报投资项目明细计划报送国家林业局,经审核后下达正式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原下达计划单位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下达的明细计划必须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拨款,中央、地方国债专项建设资金,地方配套建设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商品林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附属项目建设(含种苗生产、营造林道路、林业科技推广、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森林生态监测等)和转产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建设的特点,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拨款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向国家计委、财政部申请资金,再据此分批拨付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含中央直属建设单位),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根据国家确定的本省年度投资计划和造林任务及工程设计和作业进度分期拨付给建设单位。其中,公益林项目的资金拨付要严格依据作业设计,实行“报帐制”,根据阶段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结算;商品林、转产项目的资金拨付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国有森工企业和工程实施县(市)应以月报的形式定期向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报送项目统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应将上述有关情况汇总后定期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定期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国家林业局有选择地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或检查验收前,项目单位要委托有资格的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审计报告一式五份,由省级林业 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一条 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给予奖励。对不符合建设标准、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建立对项目法人代表在任和离任的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权直接向国家林业局及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建设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鼓励社会监督工程建设。
第三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后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行政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除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尚未开工或建设严重超工期的;
(二)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挪用、挤占本工程专项资金的;
(三)配套资金或外部条件不能按计划落实的;
(四)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本金的;
以及抽逃资本金;
(五)天然林保护面积、管护质量以及木材产量调减、分流富余人员等指标,经检查不能达到计划要求,或森林资源保护不力、使其遭受破坏的;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设计技术标准、规定、规程的;
(八)项目责任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项目责任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
第八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建成后,按国家计
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一)完成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稳定达到预期技术经济指标后,建设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森工企业)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写自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
(二)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对建设单位提报的自查验收报告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三)竣工验收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组织或委托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进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林业局及时向国家计委报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并接受国家计委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复查。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报告,并接受国家林业局进行的复查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