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科学规划和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实施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确保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方案编制的目的
县(局)级“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改善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发展森林资源、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海南省工程区内的天然林区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以下该部分内容均同),大幅度调减天然林采伐量、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开展林区多种资源综合开发,妥善安置减产下岗富余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实现林区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方案设计。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
1、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天然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指示;
2.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
3、《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的通知》(林资发11999]218号)(以下简称《通知》);
5、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计发[2000]661号);
6.国家、省、县(局)有关林业发展规划;
7.天然林保护工程资源调查数据及近三年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资料或调整到1997年底森林资源数据资料,森林分类区划有关基础资料;
8.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数据;
9。国家和省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实施方案编制的指导思想及遵循的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现有天然林资源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宗旨,通过新的森林分类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将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地位重要地区划为由禁伐区和限伐区构成的生态保护区,对禁伐区实行严格管护,坚决停止采伐,同时调减限伐区的天然林采伐量并调整采伐方式,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调整和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以改革为动力,用新思路、新办法,广辟就业门路,妥善分流富余人员,合理引导和安置下岗职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林区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原则
1.坚持与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的原则。统筹兼顾其他有关规划文件所确定的指标和要求,使之相互衔接、支持,相互促进。处理好生态环境同发展经济的关系、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的关系,增强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
2.坚持森工企业由采伐森林向营造林转移,木材生产由采伐利用天然林为主向经营利用人工林为主转变的原则。
3.各单位要在国家方案确定规模的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采用真实反映本单位森林资源现状、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最新基础数据和调查成果,科学、合理确定有关工程建设指标(含木材调减量、人员安置数、资金投入等)。
4.坚持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在重点突出木材产量调减、富余人员分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林区多种资源开发、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建设规划。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坚持科教兴林,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大力推广实用科技成果、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包括工程实施的基本思路、目标,森林分类区划、木材产量测算及调减计划、森林管护、多种资源开发、富余人员分流与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投资估算和资金渠道及工程效益评价、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等内容(见县(局)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五、实施方案的文件组成及深度
1.实施方案(含说明书部分);
2.附表:
3.附图:其中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分类区划图比例尺的大小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面积,以能体现出林班界或小班界为原则(海南为工程区森林资源分布图);
4.文件深度要求:项目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森林管护要落实到责任区。
六、实施方案编制的方法与步骤
1.各省(区、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指导意见》、《通知》和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于2000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集团公司)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细则(办法)。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2.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单位要在2001年3月底以前做好编制方案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基础数据的审定、森林分类区划成果报批等。其中,森林分类区划工作要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主持下,按《通知》精神先行开展并按程序报批。.
3.各省(区、集团公司)要在2001年3—4月选择97年以来进行过二类调查、有代表性的1—2个县(局)作为试点,先开展方案编制工作,并根据试点方案推算是否能与省级实施方案相一致。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和修改“指导意见”,并于2001年5—7月全面完成各县(局)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2001年8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并制定出确保各县(局)级单位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的管理和监督办法。
七、实施方案的审批、备案
1.县(局)级实施方案,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论证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地区行署)审定,最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省属、地(市)直属县级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由该单位自行组织编制,经审查、论证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地区行署)审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财政、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3.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各森工企业局的实施方案,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各企业局编制和论证,报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4.省级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
八、有关原则要求
1.在编制县(局)级实施方案过程中,各省(区)、集团(公司)要在国家方案所确定的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变、木材产量调减量不变和禁伐区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各县(局)之间的森林区划面积、投资规模、社会性支出等主要工程指标作内部调剂。
2.木材产量测算和调减要根据森林区划结果和经营方向,结合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计算。
3.省级(集团公司)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重点森工企业局、营林局或省地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为县行政区划的乡、镇及县属林场或林业局隶属关系的林场、经营所、加工厂等。
4.省级(集团公司)和县(局)级实施方案编制单元在所有表格中的排列次序应保持前后一致。
5.森林分类区划定量标准,由省(区、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本省(区)森林生态地位、作用自行制定。按本省(区、集团公司)森林分类标准测算汇总。东北、内蒙古国有重点森工企业森林分类区划定量标准及以集团公司测算汇总的结果,要报国家林业局审定。各省(区集团公司)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森林分类区划标准时,要按国家森林分类经营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森林分类后的长期经营管理,特别是商品林经营区不应以现有森林资源(可采资源)好坏与否作为划分依据。
6.实施方案中面积单位为亩、蓄积和木材产量单位为立方米、货币单位为万元(人均收入一项单位为元),实施方案中除货币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他一律取整。
7.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区、集团公司)要做好编制单位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阶段性成果严格把关,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其作必要的科学论证。
九、实施方案编制的保障措施
1.各级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县(局)级实施方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领导和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管理与指导。
2.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县(局)级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3.要抽调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培训后进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要保证编案所需的办公条件及经费。
4.全面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及项目责任制,严格检查、监督制度,稳步推进县(局)级实施方案的实施。一要切实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进一步研究建立天然林保护、建设投入、生态补偿机制、转(停)产人员分流、发展非林非木产业的政策扶持,为实施县(局)级实施方案创造良好的法制、政策环境。二要作好试点、示范工作,以此全面、深入、高效地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三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迅速在全社会形成爱林、护林的意识,动员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自觉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共同监督和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