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制定工程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监测方案、标准; (二)组织开展工程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监测和效益评价; (三)协调指导地方开展工程经济、社会、生态监测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五)负责中心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六)组织开展工程技术培训和中心培训工作; (七)办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